局各股室:
根据《关于印发<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浦审改办发〔2018〕8 号)文件精神,现将《浦北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的决定》印发给你们。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经研究,我局决定调整“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1项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对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各股室要及时贯彻落实。
附件:浦北县发展和改革局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项)
2018年11月27日
附件
浦北县发展和改革局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项)
序号 |
县主管行政机关 |
项目编号 |
项目 名称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县发改局 |
D0100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73 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桂政发〔2017〕17 号) |
将设定依据中“《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412 号公布,2009年 1 月 29 日予以修改)”调整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412 号公布,2016 年 8 月 25 日予以修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