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 | 【规章】《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2009年9月19日予印发) 第四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九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主要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于以乡镇(街道)政府作为巡查的实施主体的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加强业务指导。 |
1.制定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和月工作计划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 2.按月巡查工作计划进行辖区内全覆盖巡查; 3.发现违法的要对涉嫌违法主体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已确认属国土资源 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报告。 |
1-1【规章】《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2009年9月19日予印发) 第八条 国土资源管理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实施本巡查区域巡查工作,制定月工作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巡查人员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每周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2-1【规章】《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2009年9月19日予印发) 第十条"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不定期实施重点巡查,国土资源管理所定期实施全面巡查。" 2-2【规章】《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2009年9月19日予印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巡查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巡查的; 2.巡查未能及时发现以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四)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五)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六)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3.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的; 4.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 5.不填写巡查台账或巡查信息不真实的。 |
【规章】《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2009年9月19日予印发)第二十八条 巡查工作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予以问责。 (一)未按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巡查工作计划等规定进行巡查的; (二)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的; (四)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 (五)填写巡查台账或者录入巡查信息弄虚作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