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原权责清单序号 | 权力分类 | 项目名称 | 调整意见 | 调整依据 |
1 | 9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时没有达到规模和经营时间条件的处罚 | 取消 |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85号)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过的实施监督管理。这明确了实施层级为设区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94项将“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委托设区市、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但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权却没有下放的文件依据。故有关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权不能列入我局的行政执法的范畴。 |
2 | 10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取消 | |
3 | 11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未按规定向被特许人说明,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取消 | |
4 | 12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处罚 | 取消 | |
5 | 32 | 其它行政权力 | 商业特许经营者备案 | 取消 | |
6 | 33 | 其他行政权力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 取消 |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15年第2号)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之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明确了实施层级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目前没有商务部和自治区政府下放的文件依据,不能列入你局的行政职权。 |